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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3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3577曹杰与章勤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杰,章勤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3577号原告:曹杰,男,1974年8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章勤勇,男,1971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杰诉被告章勤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杰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章勤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9920元,由原告曹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洪生审 判 员  马勇中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