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81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谢文东与陈军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东,陈军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1民初973号原告:谢文东,男,1969年6月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建华,溧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军民,男,1969年5月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告谢文东与被告陈军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军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文东诉称,被告于2014年期间雇佣原告从事电焊工作。2015年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两张欠条,言明欠原告工资27800元,付款日期为2015年5月30日,逾期不付,则从2015年2月18日起按月息1%计算,到年终结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27800元及以278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8日至付清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被告陈军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8日,被告陈军民向原告谢文东出具欠条两张,内容分别为“今欠谢文东工资贰万零捌佰元正,付款日期2015.5.30日,逾期不付将以1%月息到年终结。”、“今欠谢文东柒仟元正”。审理中,原告称被告出具欠条后分文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随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陈军民欠原告谢文东27800元的事实有相应的欠条佐证,依法予以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及时清结债务,对本案讼争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并承担利息(含逾期利息)的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军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军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谢文东欠款27800元并承担以208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及以7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审 判 长  戴伟民代理审判员  袁群超人民陪审员  朱全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立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