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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0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蔡传云、合肥伊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传云,合肥伊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0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传云,女,1962年7月21日出生,54岁,汉族号码340123196207218062,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合肥伊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岗集镇金港大道与金富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刘海斌,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传云与被执行人合肥伊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合肥伊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合肥伊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325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