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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黄元兵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黄元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1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15271095X2(1-1)。负责人:陈健,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娟,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开宝,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黄元兵,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黄元兵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9569.80元。经查,被执行人黄元兵有一套房产,位于天长市秦栏镇包祠街99号,目前该房产已抵押给天长农村商业银行秦栏支行,且因另案被我院正式查封、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元兵电话不通,我院多次查找,均未能查找到其踪迹,经我院邮寄执行材料也被退回。被执行人黄元兵无银行存款、登记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李贻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峻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