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02执复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世贵、朔州金世源煤业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朔州市鑫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世贵,朔州金世源煤业有限公司,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02执复1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朔州市鑫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朔州市府东街北侧。法定代表人乔维国,职务董事长。利害关系人:介休市腾源洗煤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介休市定阳东路。法定代表人范子龙,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世贵,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平鲁区。被执行人朔州金世源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君,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武祥,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平鲁区。复议申请人朔州市鑫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602执异13、2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602执异13、21号执行裁定书明确载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朔城区人民法院不具备执行异议复议申请的审查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朔州市鑫信诚小额贷款公司的复议请求。审判长 冀开宇审判员 孟 钢审判员 王 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