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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顾守强与李文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守强,李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37号申请执��人:顾守强。被执行人:李文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守强与被执行人李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申请已将被执行人工资冻结及房产查封,但申请人不要求评估被执行人房产,只要求冻结工资,现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执行,等能执行工资再来法院申请,现在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37号案件的执行。等能扣工资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晓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