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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俊锋与贾明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锋,贾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1487号申请执行人:王俊锋。被执行人:贾明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牧民一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 杰审 判 员  刘 浩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