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11执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俊锋与贾明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锋,贾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1487号申请执行人:王俊锋。被执行人:贾明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牧民一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 杰审 判 员 刘 浩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