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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202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林达与郑雅雯、聂耀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达,郑雅雯,聂耀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202民初1839号原告:林达,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怀集县。被告:郑雅雯,女,199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聂耀熙,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关于原告林达诉被告郑雅雯、聂耀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林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达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达负担。审判员  杨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