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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字第10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松原市胜浩担保有限公司与于磊担保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胜浩担保有限公司,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字第10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松原市胜浩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万宝,系董事长。被执行人于磊,男,1986年8月1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前郭县。申请执行人松原市胜浩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磊担保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吉松松江证字第1344号公证书,内容如下:松原市胜浩担保有限公司为于磊与贷款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于磊用自有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反担保保证。该公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并支付相关费用并办理反担保抵押房屋的他项权利证;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中,申请人要求对反担保的房屋进行查封。现双方自行协商还款日期,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吉松松江证字第1344号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执行员  张大华执行员  张京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世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