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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4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蒋海林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4执121号被执行人蒋海林,男,汉族,住所地全州县。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区兴旺木业经营部与蒋海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4民初127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海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区兴旺木业经营部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蒋海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区兴旺木业经营部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蒋海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区兴旺木业经营部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文审判员 尹浩;卢志平[当前日期]书记员 余  胜  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