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绍苏与夏开铖、戴腊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绍苏,夏开铖,戴腊香,安徽星亚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张绍苏,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夏开铖,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戴腊香,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安徽星亚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夏开铖,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博望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6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夏开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夏开铖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开铖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