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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3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汉分公司与唐山市开平区星光货运有限公司、黄伟、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物流三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汉分公司,唐山市开平区星光货运有限公司,黄伟,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物流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3财保3号申请人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汉分公司。被申请人唐山市开平区星光货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黄伟。被申请人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物流三分公司。申请人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汉分公司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山市开平区星光货运有限公司所有的停放于西汉高速秦岭服务区的冀BY8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冀BNZ**号重型仓栅式半挂、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物流三分公司所有的停放于西汉高速秦岭服务区的蒙L29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蒙LB79**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唐山市开平区星光货运有限公司所有的冀BY8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冀BNZ**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物流三分公司所有的蒙L29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蒙LB79**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正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