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柏一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田小东与赵明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小东,赵明成,平山县宅北乡陈家院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柏一初字第19号原告:田小东,男,1967年6月3日生,汉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坚、赵丽红,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明成,男,1959年11月12日生,汉族,石家庄市桥西区学堂街西巷5号。现住平山县。委托代理人杨兆兴,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平山县宅北乡陈家院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尤新会,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霍来绪,村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李明中,村支部副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小东与被告赵明成及第三人平山县宅北乡陈家院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小东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小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田小东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李建社审判员 张 明陪审员 康彦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艳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