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关志峰与王维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拉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志峰,王维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拉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081号原告:关志峰,男,1986年2月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王维宇,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拉尔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孟庆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明,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关志峰与被告王维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拉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原告关志峰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维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拉尔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志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志峰撤回对被告王维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拉尔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50元,由原告关志峰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于国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