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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柏锦芳、岑秀妹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锦芳,岑秀妹,罗祖恒,罗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1执52号申请执行人柏锦芳,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住所地南丹县,证件号码45272519800314047X。被执行人岑秀妹,女,1953年12月27日生,住所地南丹县,证件号码452725195312270485。被执行人罗祖恒,男,2006年10月6日生,住所地南丹县,证件号码451221200610060478。被执行人罗传清,男,1978年4月12日生,住所地南丹县。证件号码45272519780412047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柏锦芳与被执行人岑秀妹、罗祖恒、罗传清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岑秀妹、罗祖恒、罗传清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岑秀妹、罗祖恒、罗传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晓明审判员  金善宏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