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郭卫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卫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201号被执行人郭卫虎,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闻喜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郭卫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卫虎于2016年1月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判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现执行人员已对本案穷尽法律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花俊玲审判员 王红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