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与姚生林国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类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81执643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醴陵市。法定代表人温国战,局长。被执行人姚生林,男,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醴国土资监字(2016)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执行以下内容:1.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追缴罚款63765元。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醴国土资监字(2016)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拆除被执行人姚生林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三、限被执行人姚生林于2017年6月16日之前向本院缴纳执行款63765元。案件执行费1356元,由被执行人姚生林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文审判员 凌海军审判员 朱建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