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执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贾旭东与贾彩英、刘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旭东,贾彩英,刘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2执3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旭东,男,1966年3月13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贾彩英,女,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常州市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刘鸣,男,1963年7月28日生,汉族,常州市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旭东与被执行人贾彩英、刘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贾彩英、刘鸣���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其他不动产;被执行人刘鸣名下有存款人民币6100元,已扣划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宏俊代理审判员 赵亚鲁代理审判员 周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邹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