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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10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铜陵有色股份铜冠电工有限公司、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有色股份铜冠电工有限公司,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0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铜陵有色股份铜冠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铜陵有色股份铜冠电工有限公司与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据(2016)皖0705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依据生效的(2016)皖0705财保10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某某号和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某某大厦的四处不动产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查治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