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岑远喜与李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远喜,李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岑远喜,男,生于1974年10月3日,汉族,达州市达川区人。被执行人:李栋,男,生于1970年10月15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本院在执行岑远喜与李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栋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李栋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8000.00元,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账户上。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德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