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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6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安徽某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安徽某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6828号原告:钱某某,男,汉族,1989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被告:安徽某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安徽某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钱某某承担。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淑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