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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3执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范永恒、韩双江盗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双江,范永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208号之一被执行人韩双江,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1123198410252734,武强县街关镇大韩村。被执行人范永恒,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1123198901182718,武强县街关镇南关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韩双江、范永恒为盗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双江已自动履行完毕,范永恒因长年不在家,家庭生活困难,暂时不能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武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坤奇审判员  严云杰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欣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