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李雪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李雪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5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健康路*号。法定代表人:薛喜庆,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秀菊,女,1967年7月2日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系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法制办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李雪峰,男,197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中,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以下简称焦煤集团中央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李雪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7)豫080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焦煤集团中央医院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焦煤集团中央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毛富中审判员 陈金刚审判员 王长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