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5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任艳秋与河南省商丘市华安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鹤壁市贞和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艳秋,河南省商丘市华安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鹤壁市贞和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104号原告:任艳秋,女,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河南省商丘市华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中州路与文化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400000027486。负责人:郜文平,职务:总经理。被告:河南省鹤壁市贞和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与东海路交汇处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576325502U。负责人:李秀贞,职务:总经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艳秋未在指定期限内足额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贺冬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