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小兰与马鞍山市金鹏程商务酒店、周家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兰,马鞍山市金鹏程商务酒店,周家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218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兰,女,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金鹏程商务酒店,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负责人:周家银,该酒店投资人。被执行人:周家银,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马鞍山市金鹏程商务酒店投资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博望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6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金鹏程商务酒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人马鞍山市金鹏程商务酒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金鹏程商务酒店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