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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家平、赖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平,赖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677号申请执行人:刘家平,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柳江县人,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赖消,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廉江人,个体户,住柳州市鱼峰区。刘家平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5)桂0203民初35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对赖消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赖消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款项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不宜处置被执行人赖消所有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桂0203民初352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偿还借款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赖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刘家平可再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严敬军审判员  覃汉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 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