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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申请李洪海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675号移送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李洪海,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与李洪海罚金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6月11日,被执行人李洪海尚欠罚金人民币5 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喆
 审 判 员 王 莹
 审 判 员 曲耀武
 二○一七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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