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32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毛元根、濮学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元根,濮学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32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毛元根,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濮学庆,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毛元根与濮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濮学庆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小型客车进行公开拍卖,由买受人吴建华(公民身份号码)以84200元的最高应价拍卖成交,但买受人吴建华未能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拍卖款,也未提出缓交申请,致使本次拍卖目的不能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重新拍卖被执行人濮学庆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小型客车,原买受人吴建华(公民身份号码)不得参加竞买;二、原买受人吴建华交纳的保证金7500元不予退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志勇执 行 员 丁正强执 行 员 赖小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如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