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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蔡本平贪污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本平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374号罪犯蔡本平,男,汉族,1962年8月16日生,高中文化,安徽省寿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寿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本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2日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晓敏、张娟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葛世刚、王光为,罪犯蔡本平、证人郭发雨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蔡本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蔡本平报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实罪犯蔡本平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据不充分,故蔡本平不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本平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