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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树莲、李艳娇、李艳敏与李永江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莲,李艳娇,李艳敏,李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李树莲,女,1968年8月5日生,宜良县人。申请执行人:李艳娇,女,1992年5月2日生,宜良县人。申请执行人:李艳敏,男,1996年4月15日生,宜良县人。被执行人:李永江,男,1988年6月3日,宜良县人。申请人李树莲、李艳娇、李艳敏与被执行人李永江交通肇事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永江根据本院(2011)宜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履行了9512.51元偿还义务。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书面确认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宜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严永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柴国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