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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民特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代洪兰申请认定茹玉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代洪兰,茹玉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3民特95号申请人:代洪兰,女,汉族,1974年3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茹玉贤,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代理人:茹有英,女,汉族,1995年2月17日出生,与茹玉贤系父女关系。申请人代洪兰申请认定被申请人茹玉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代洪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茹玉贤因2016年6月26日遭遇交通事故,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受伤后出现反应迟钝,记忆力下降,不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丧失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茹玉贤称,对代洪兰的申请无意见。代理人茹有英称,对代洪兰的申请无意见。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代洪兰与被申请人茹玉贤于1994年4月27日登记结婚。经代洪兰申请,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2月20日出具昆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7](精)鉴字第14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茹玉贤目前为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茹玉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代洪兰为茹玉贤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保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邢钟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