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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成都海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海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712号原告:成都海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毅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晓丽,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萃,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素,职务不详。原告成都海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成都海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海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成都海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成都海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双华人民陪审员  王 川人民陪审员  赖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朱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