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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4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会蓉与陈贵德、陈延鸿、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蓉,陈贵德,陈延鸿,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301号原告:张会蓉,女,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可心,四川智典(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贵德,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告:陈延鸿,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广都大道189号。本院受理原告张会蓉与被告陈贵德、陈延鸿、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会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汤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