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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1、陈某与陈某某2、陈某某3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1,陈某,陈某某2,陈某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39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1,男,1944年12月26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73年10月10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某某2,男,1966年9月13日生,彝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某某3(曾用名:陈某某),男,1975年7月20日生,彝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关于陈某某1、陈某申请执行陈某某2、陈某某3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0126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陈某某2、陈某某3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1、陈某案款41074元(被执行人陈某某2、陈某某3各支付案款20537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1、陈某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2、陈某某3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1、陈某未受偿金额为41074元。申请执行人陈某某1、陈某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6执394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明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