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时新瑞与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新瑞,武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045号原告:时新瑞,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航空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锋,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昆明,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林,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原告时新瑞与被告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新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新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新瑞负担。审 判 员 石青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代赏丹书 记 员 郑兴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