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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晶学与被执行人郭吉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晶学,郭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318号申请执行人:陈晶学,男,汉族,农民,住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被执行人:郭吉海,男,汉族,农民,住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本院在执行陈晶学与郭吉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晶学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84执3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林审 判 员  姜宏远人民陪审员  孟庆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