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4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柯美特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翰元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美特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翰元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4执85号申请执行人:柯美特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4MA62J1MD2X),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丹棱镇机械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卢庚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令,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四川翰元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073439-6),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小区星科路3号1幢1层附6号。法定代表人:陈名建,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424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柯美特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翰元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翰元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四川翰元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找了被执行人四川翰元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从相关部门反馈的情况来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柯美特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受偿金额为212850.32元及从2015年1月1日起至该款付清时止的利息。待被执行人四川翰元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该案的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柯美特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忠审 判 员 张 宇人民陪审员 邱 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谌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