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7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开发区支行、张德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开发区支行,张德超,周俊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7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与昌明大街交叉口西北角西苑小区综合楼。负责人:隋毅,行长。被执行人张德超,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执行人周俊丽,女,汉族,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振山审判员 孙新卷审判员 林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永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