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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韦殿峰、刘金涛、周学飞、常万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韦殿峰,刘金涛,周学飞,常万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5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地址献县平安大街,联系方式1393279****。法定代表人刘召兵被申请执行人韦殿峰,1,42岁,1974-06-0200:00:00.0出生,证件号码132924197406022799,地址献县十五级乡东韦庄村19号被申请执行人刘金涛,1,52岁,1964-07-2400:00:00.0出生,证件号码132924196407240312,地址献县乐寿镇技术监督局小区2排5号,联系方式1522757****。被申请执行人周学飞,1,42岁,1974-10-2600:00:00.0出生,证件号码132924197410260036,地址献县乐寿镇张高坦村3组436号,联系方式1593327****。被申请执行人常万绪,1,43岁,1973-06-2100:00:00.0出生,证件号码132924197306210338,地址献县乐寿镇工商银行小区2幢2单元501室,联系方式1370333****。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申请周学飞、刘金涛、常万绪、韦殿峰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执行员  巩润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