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清源、宝鸡腾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高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强制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清源,宝鸡腾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高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89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韩清源,男,汉族,1980年8月8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宝鸡腾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法定代表人薛向军,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海峰,男,汉族,1982年8月6日生,住宝鸡市陈仓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001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清源、宝鸡腾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高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9444.5元及利息(另行计算),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