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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3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希元、梁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希元,梁秀兰,王连墩,王淑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640号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城东环路,组织机构代码07879573-9。法定代表人:王彬,系原告单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国栋,信贷员,。被告:王希元,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被告:梁秀兰,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被告:王连墩,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被告:王淑娅,女,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希元、梁秀兰、王连墩、王淑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耿艺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