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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石姝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石姝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203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1736号嘉隆国际中心裙楼一、二层。负责人:陈文兴,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江江,男,汉族,1982年8月13日出生,单位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丽,女,汉族,1989年11月15日出生,单位职员。被告:石姝丽,女,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被告石姝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