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8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新花与张根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花,张根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8民初366号原告:王新花,女,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新疆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被告:张根灿,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新疆库尔勒市,身份证号码:XXX。原告王新花与被告张根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王新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新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雯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