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2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时新瑞与谢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新瑞,谢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043号原告:时新瑞,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航空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锋,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昆明,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云飞,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原告时新瑞与被告谢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新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新瑞撤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时新瑞负担。审 判 员 石青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代赏丹书 记 员 郑兴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