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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执2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尹凤林与被执行人韩忠旺借款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凤林,韩忠旺﹝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226号之二申请人尹凤林(公民身份号码:6321211963********),女,汉族,1963年7月5日出生,住青海省平安县平安镇平安大道***号*号楼***室。被执行人韩忠旺﹝公民身份号码:632128197103211015﹞,男,撒拉族,1971年3月2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东路*号*号楼*单元****室。申请人尹凤林与被执行人韩忠旺借款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1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韩忠旺给付申请人尹凤林借款本金105000元、利息13900元、案件受理费1389元,共计120289元。因被执行人韩忠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人尹凤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素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包延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