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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4执1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唐琼、唐臣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琼,唐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4执158号之二申请人唐琼,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唐臣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2015)全民初字第1099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动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动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全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该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维雄审 判 员  胡秧生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滋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