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督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雷金泽、刘丽钦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金泽,刘丽钦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闽0322民督12号申请人:雷金泽,男,1989年4月5日出生,畲族,农民,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被申请人:刘丽钦,女,199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申请人雷金泽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雷金泽称,雷金泽与刘丽钦同居期间,刘丽钦哥哥向其借款13000元。2015年11月11日,双方达成协议书(债权偿还)约定刘丽钦替她哥哥还债,每月偿还1000元,末月偿还2000元,为期一年。雷金泽提供由双方所约定的协议书一份为证。要求被申请人刘丽钦给付申请人雷金泽借款11000元及以11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t”_blank?)》第二百一十四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833”t”_blank?)、第二百一十六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835”t”_blank?)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丽钦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雷金泽借款本金11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7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申请费65元,由被申请人刘丽钦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