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4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4332法裁与顾国正、朱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裁,顾国正,朱珠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4332号原告:法裁,男,1964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顾国正,男,1979年8月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朱珠,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兴化市。原告法裁与被告顾国正、朱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法裁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颜莉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赵 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