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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4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4332法裁与顾国正、朱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裁,顾国正,朱珠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4332号原告:法裁,男,1964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顾国正,男,1979年8月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朱珠,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兴化市。原告法裁与被告顾国正、朱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法裁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颜莉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赵 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