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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金定海、曹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定海,曹锋,龙红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29号申请执行人金定海,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曹锋,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龙红玉,女,1978年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定海与被执行人曹锋、龙红玉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台天商初字第0231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曹锋、龙红玉应归还申请人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870元、执行费22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龙红玉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曹锋、龙红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100000元。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曹锋、龙红玉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曹锋、龙红玉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本院它案已查封被执行人曹锋、龙红玉共有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玉兰花园藏风苑2幢2601室、2602室、柯桥区碧水苑东区10幢401室房屋,该三处房屋均系抵押于第三人,现已在处置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曹锋、龙红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执行系统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曹锋、龙红玉有大量执行案件,且金额巨大。现申请执行人金定海与被执行人曹锋、龙红玉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金定海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曹锋、龙红玉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定海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23执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曹锋、龙红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曹锋、龙红玉未按执行和解履行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占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