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善良、包丽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善良,包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保489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善良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包丽娟,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善良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包丽娟,公民身份号码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善良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包丽娟,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善良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善良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包丽娟(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7的存款人民币19000元,冻结12个月。审判员 陈蓉蓉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波 微信公众号“”